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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3502629号“SAIK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7 07:24:47关于第43502629号“SAIKA”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1656号
申请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弘邦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吴桂海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1日对第43502629号“SAIK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第42274812号“sai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2274812A号“sai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2284966号“sai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SAIK”品牌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不利市场经济秩序稳定。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营业执照、企业所获荣誉证明。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31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箱”等商品上,经异议程序获准注册,经审查于2021年11月7日获准注册。
2.引证商标一、二为申请人所有,分别指定使用在第9类“体重秤”等商品、第9类“电子锁”等商品上,经审查分别于2021年11月27日、2020年9月6日获准初步审定,并于2022年2月28日、2020年12月7日获准注册。
2.引证商标三为申请人所有,指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门”等商品上,经审查于2020年8月7日获准初步审定,并于2020年11月28日获准注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审理查明可知,引证商标一、二、三的初步审定日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但其申请在先,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权利冲突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 二、三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金属箱”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金属箱;挂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金属箱;电子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在本案中并未主张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在先权利,且本案基于申请人在先商标权,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迪
朱苏川
耿娟娟
2023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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