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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497770号“SELF-X”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7 07:24:15关于第63497770号“SELF-X”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3231号
申请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497770号“SELF-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482333号“SELF-DX 测冠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申请注册程序中经我局作出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徐霖
2023年03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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