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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9912826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7 07:14:29关于第3991282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201195号重审第0000001171号
申请人:黄景锐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201195号《关于第3991282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字第1224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我局被诉决定。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京行终462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我局被诉决定。申请人不服二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京行再112号行政判决书,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再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再审法院判决认为,在再审期间,第107294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并公告,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基于该事实变更情况,需就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重新进行审查。
经审理查明:第556469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第3602490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注册申请,该驳回通知书已生效。
根据法院判决及我局查明事实,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三未获得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火腿;肉等商品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乔烨宏
胡朋娟
2023年0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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