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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188939号“MI FITNES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7 07:13:57关于第58188939号“MI FITNES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6790号
申请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188939号“MI FITNES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692869号“M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显著,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形成了对应关系。引证商标已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申请,申请人请求待上述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企业简介、著作权登记证书、销售合同及发票、广告审计报告、荣誉证书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使用中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孙侃华
张娜娜
2023年0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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