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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3129447号“创宇云 C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6 23:44:14关于第13129447号“创宇云 C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1593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知道创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市创宇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129447号“创宇云 C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42435号决定,于2022年01月2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1]第Y042435号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其于2018年6月30日至2021年6月29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根据申请人查询调查,没有发现任何信息显示被申请人在核定服务上实际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未对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阶段的证据,被申请人在撤销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的工商登记信息;
2、被申请人与深圳市普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设计与施工服务合同及发票;
3、被申请人与深圳市普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软件架构专家咨询服务合同及发票;
4、被申请人与深圳市普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加油站罐区混凝土检测辅助技术服务合同及发票。
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据进行了质证: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证明的是复审商标在建筑设计服务、建筑施工服务、工程检测服务上进行了使用。被申请人并未在4220群组上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查询发现,“创宇云”提供的云计算服务早在2015年就已经停止运营。因此,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无法证明其在复审期间内在全部核定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的事实,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8月23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6年1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计算机软件出租、计算机软件维护等服务上,其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6年1月27日。申请人于2021年6月30日向我局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的申请,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我局于2021年12月31日作出决定维持了复审商标的注册。另经查询,复审商标是被申请人名下唯一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软件架构专家咨询服务合同有相应的发票予以佐证,服务合同完整体现了复审商标信息,合同内容中涉及“软件架构专家咨询”、“数据库架构设计”、“分布式系统架构设计”等。在案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可以证明被申请人于复审期间内在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上实际使用了复审商标,故复审商标在计算机软件编程复审服务以及与之类似的全部核定服务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付泽宇
徐杭
2023年0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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