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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4895604号“贝立纷Brickfun”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6 23:43:41关于第24895604号“贝立纷Brickfun”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0597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苏州恰恰汇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智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895604号“贝立纷Brickfu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38261号决定,于2021年12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其于2018年6月24日至2021年6月2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教学”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调查和网络查询,并未发现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情况。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申请人并未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经公证的微信公众号内容;2、经公证的微博内容;3、积木模型委托设计协议、交易明细查询、发票;4、招生宣传单。
我局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寄送申请人,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7年6月20日提交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1类“教学”等服务上,经审查2018年6月21日予以核准注册,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中,涉案指定期间为2018年6月24日至2021年6月23日,故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教学”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中公证书的内容为“Brickfun积木创意工作室”的公众号内容,证据2中公证书的内容为“Brickfun积木设计工作室及俱乐部”的微博内容,但公众号与微博发布的内容均为自行发布,且受众范围亦有限。证据3《积木模型委托设计协议》相关证据并非复审商标在指定服务上的使用证据。证据4招生宣传单为自制证据,形成时间难以确定。综合考虑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教学”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翟晶晶
张娜娜
张蕾
2023年0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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