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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631236号“人爱”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6 23:39:20关于第61631236号“人爱”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8155号
申请人:广东仁爱医疗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惠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631236号“人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始建于1995年,经二十多年发展壮大,现已成为集临床、教学、科研、预防、保健、康复于一体的现代化二级综合性医院。申请人已成功注册第3253112号“人爱”商标,申请商标是“人爱”注册商标的合理延伸,有合法的在先商标权基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3197110号“爱人”商标、第54885032号“人爱眼科”商标、第59437677号“人爱眼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服务的来源。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日,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申请人主张其在先注册的第3253112号“人爱”商标已被我局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人爱”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二、三“人爱眼科”,且含义相关联,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服务属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主张申请商标系对其在先注册的第3253112号“人爱”商标的延续性注册,但该商标已被撤销注册,且申请人并未提供该商标实际使用的证据,不能证明该商标经使用积累了商誉,形成了所谓延伸保护的基础,因此,申请人该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任航
李颖
郭攀
2023年0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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