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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583937号“碱疙瘩 盐碱地里种出了金疙瘩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6 23:13:08关于第63583937号“碱疙瘩 盐碱地里种出了金疙瘩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8824号
申请人:山东田立方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583937号“碱疙瘩 盐碱地里种出了金疙瘩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设计,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其与申请人已建立起唯一对应关系。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作品登记信息;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申请商标使用在产品包装上的图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碱疙瘩 盐碱地里种出了金疙瘩”及图形组成,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植物等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晓萌
马静
朱红
2023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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