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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6083376号“天才养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6 23:10:55关于第46083376号“天才养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032158号重审第0000001079号
申请人:上海普米斯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032158号《关于第46083376号“天才养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380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北京高院)提起上诉。北京高院作出(2021)京行终624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申请人不服二审判决,提起再审申请。北京高院作出(2022)京行再12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及我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作出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依法公告撤销第12966605号“天才大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即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应予核准的事实基础已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故被诉决定及一、二审判决应予撤销。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予以撤销。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该商标已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爽
王燕
牛敏
2023年0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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