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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1072919号“鳄鱼恤 CROCODILE SINCE 1952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6 23:10:22关于第41072919号“鳄鱼恤 CROCODILE SINCE
1952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8811号
申请人:鳄鱼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072919号“鳄鱼恤 CROCODILE SINCE 1952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11584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予以驳回,驳回复审决定书现已生效。第108219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书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四、九已经无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7056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340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929430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国际注册第80000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国际注册第63812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324263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727058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94023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326979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福伦
孙昕
王凡
2023年0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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