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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961016号“TOP SI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6 23:04:55关于第61961016号“TOP SI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3267号
申请人:毕克
委托代理人:广东百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961016号“TOP SI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844972号商标、第6717954号商标、第3287796号商标、第7490063号商标、第10520529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构成要素、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及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若不采纳上述观点,申请人则放弃在2501服装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引证商标四正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的申请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四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鉴于上述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在复审理由中明确放弃对服装的复审申请,我局对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若凡
李晶
刘蓉
2023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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