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3090271号“爱国梦 AIGUOME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6 20:53:50关于第63090271号“爱国梦 AIGUOME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6311号
申请人:河北远辉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部智谷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090271号“爱国梦 AIGUOME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原创的,有着明确来源及构思,该商标具有极强的显著性。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沿用多年的核心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建立起对应的关系。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75112号“盛老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已有与本案情形相似的商标获得注册,如第26357341号“爱国梦”商标等。 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首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次,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另,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可注册性。此外,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任航
尤丽丽
2023年02月10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