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2517603号“穴功仪”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6 20:48:19关于第62517603号“穴功仪”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7241号
申请人:花青素(广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资政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517603号“穴功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用在指定商品项目上并不存在欺骗性,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应当予以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显著性进一步增强。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照片、媒体报道、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穴功仪”使用在复审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理解为是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的描述,从而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消减了导致公众误认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马静
张晓萌
2023年02月13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