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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524473号“中财捷 ZHONG CAI JI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6 20:47:46关于第62524473号“中财捷 ZHONG CAI JI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5908号
申请人:广东中财捷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长信创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524473号“中财捷 ZHONG CAI JI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77348号“中 CL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846110号“捷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24969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2521229号“中 中上电缆 ZHONGSHANGDIANL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4360527号“财捷智慧 CAIJIEI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1080918号“金财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9909879号“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经过长期使用以及推广,申请商标已经与申请人产生特定联系,相关公众不会产生混淆、误认。已有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作品登记证书、照片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七在整体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五、六在文字构成、呼叫、排序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电子钥匙(遥控装置)以外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五、六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注册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五、六在前述商品上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二、五、六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二、五、六相混淆。商标复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申请商标复审的电子钥匙(遥控装置)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五、六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五、六在前述商品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子钥匙(遥控装置)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洪强
张书建
杨丰璟
2023年0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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