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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105606号“果滋果心”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6 20:37:24关于第63105606号“果滋果心”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5972号
申请人:好丽友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观永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105606号“果滋果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769052号“果滋仁心”商标、第60600778号“果心果心”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尚不稳定,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二相关信息、宣传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其在生鸡蛋、奶茶(以奶为主)、腐竹、鱼制食品商品上的注册,故其在上述商品上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在烤紫菜、黄花菜、干食用菌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茶饮料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瑛
白媛
凃嘉雯
2023年0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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