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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9120357号“展发鲜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6 20:36:51关于第49120357号“展发鲜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6150号
申请人:苏发展
委托代理人:河南朋辈商标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120357号“展发鲜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36736号“展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目前属于无效状态,因此申请人请求对本案重新审理,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商标在第35类“广告宣传,广告,市场营销,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进出口代理”项目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在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已被我局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2年5月13日第1791号《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主要文字识别部分与第9203579号“展发集团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上述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服务特点等方面相近,属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容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广告宣传;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进出口代理;市场营销”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广告宣传;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进出口代理;市场营销”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舒言
李颖
段晓梅
2023年0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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