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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591446号“威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6 20:30:49关于第60591446号“威历”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6447号
申请人:约翰威利父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591446号“威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驳回申请商标引证了第4112983号“威力”商标、第27799737号“威力”商标、第42956302号“威力”商标、第27036271号“威力”商标、第1000059号“威力”商标、第1000058号“威力”商标、第20407374A号“威力”商标、第42970913号“威力”商标、第42965049号“威力”商标、第1000046号“威力”商标、第38669478号“威厉VEYLIM”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申请人放弃在“时间记录装置;投币启动设备用机械装置;人脸识别设备;天线;电子图书阅读器;带有图书的电子发声装置;教学投影灯;测量仪器;电线;半导体器件;变压器(电);避雷器;报警器;电池;照蛋器;叫狗哨子;电栅栏;运动哨;便携式遥控阻车器”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类似情况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七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795期《商标公告》。
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在“时间记录装置;投币启动设备用机械装置;人脸识别设备;天线;电子图书阅读器;带有图书的电子发声装置;教学投影灯;测量仪器;电线;半导体器件;变压器(电);避雷器;报警器;电池;照蛋器;叫狗哨子;电栅栏;运动哨;便携式遥控阻车器”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商标局关于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我局不再评述。鉴于引证商标七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复审的“可下载的音乐文件;可下载的影像文件;电子出版物(可下载);计算机软件(已录制);数据处理设备;交互式多媒体计算机游戏程序;视听教学仪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使用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可下载的音乐文件;可下载的影像文件;电子出版物(可下载);计算机软件(已录制);数据处理设备;交互式多媒体计算机游戏程序;视听教学仪器”商品与引证商标十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渠道、销售场所、消费群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一若共存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一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中博
张苏明
张 颖
2023年0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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