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5881603号“艾贝比 IOUBaby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6 20:23:42关于第5881603号“艾贝比 IOUBaby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5171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成功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艾贝比品牌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原撤销被申请人:蔡丽琼)
申请人因第5881603号“艾贝比 IOUBaby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1596号决定,于2022年02月1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许可、出货单、发票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2018年08月05日至2021年08月04日期间内在“洗发液”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复审商标在“1.洗发液;2.浴液;3.化妆品;4.抑菌洗手剂;5.洗衣剂”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清洁制剂;2.抛光制剂;3.香精油;4.牙膏;5.芬芳袋(干花瓣与香料的混合物)”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在2018年08月05日至2021年08月04日期间内内,原撤销被申请人既未将复审商标用于指定商品销售的交易文书上,也未将复审商标用于指定商品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它业务活动,更没有通过商标使用许可方式允许他人使用。申请人将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的具体情况进行质证。故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向原撤销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原撤销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的相关卷宗,经查,原撤销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被许可人工商登记信息;
2、被许可人销售注册商标品牌产品的出货单及发票;
3、产品图片等。
我局将上述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交与申请人,申请人的主要质证意见为:一、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均为复印件,申请人对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证据的真实性均不予认可。二、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原撤销被申请人在2018年08月05日至2021年08月04日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合法、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蔡丽琼(即原撤销被申请人)于2007年2月1日在第3类洗发液等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于2009年12月14日获准注册,后经续展专用权止于2029年12月13日。复审商标于2022年10月13日经我局核准转让予“深圳市艾贝比品牌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
2、被申请人名下第3类商品上有6件商标。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2018年08月05日至2021年08月0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是否在核定使用的洗发液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对此,我局认为:本案中,原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许可合同并非商标使用证据,产品图片为其自制的单方证据,出货单、发票均未体现复审商标,考虑到被申请人名下多件商标的情况下,上述证据尚难以认定其在规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尤丽丽
贾玉竹
2023年01月18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