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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286367号“RED BRICK ART MUSEU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6 20:23:10关于第62286367号“RED BRICK ART MUSEUM”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6532号
申请人:北京红砖当代美术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润捷智诚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286367号“RED BRICK ART MUSEU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所含企业名称与申请人存在关联关系,其具体使用方式符合商业惯例,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具有合理性。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广泛的宣传推广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介绍、围墙工程施工协议、授权委托书、委托印刷证明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RED BRICK ART MUSEUM”与申请人名义不符,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刘胤颖
2023年0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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