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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776747号“dulof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6 18:19:08关于第59776747号“dulof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6871号
申请人:台州馨蕊化妆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59776747号“dulof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先申请了第40916583号商标,该商标引证了本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52557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驳回复审决定在部分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45401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处于等待驳回复审状态,且该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的第40916583号商标构成近似。请求待申请人第40916583号商标及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第40916583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引证商标二信息页面等扫描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经我局不予注册复审决定在“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广告;替他人推销;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网站流量优化;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员招收;商业企业迁移;绘制账单、账目报表;寻找赞助”服务上不予注册,该决定已生效。该商标在“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自动售货机出租;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字母构成及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自动售货机出租;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自动售货机出租;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属于同一种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若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自动售货机出租;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以外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自动售货机出租;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媛媛
李焱
李硙
2023年0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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