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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173985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6 18:18:36关于第6017398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6368号
申请人:森科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慧道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17398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546042号图形商标、第60063223号图形商标、第60077601号图形商标、第60061963号图形商标、第6006432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基于正常的经营需求申请注册的商标,具有真实使用意图及投入商业使用的能力,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B.Duck小黄鸭”系列商标经申请人大量使用和宣传推广,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是对“B.Duck小黄鸭”系列商标的延续和扩展。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母公司德盈控股国际有限公司上市报道;授权书;商标使用宣传材料;荣誉证明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至五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均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短期内提交了包含该申请商标在内的大量商标注册申请,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加之,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并非申请商标在指定商品上的使用情况,故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实际的使用意图。综上,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所指之情形。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其先后注册的商标之间不当然具有延续关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高丽丹
刘青
2023年0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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