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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285584号“iEnergyBox”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6 18:06:36关于第61285584号“iEnergyBox”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6872号
申请人:友鹏达电车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285584号“iEnergyBo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iEnergyBox”为智能能量盒之意,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EnergyBox”可译为“能量盒”,字母“i”并无明确含义,整体指定使用在能源管理用电气控制设备商品上,易被理解为对商品的指代,不易被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应有的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故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媛媛
李焱
李硙
2023年0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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