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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211427号“TEAMGROUP TEA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6 18:06:03关于第60211427号“TEAMGROUP TEAM”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6945号
申请人:十铨恒泰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211427号“TEAMGROUP TEA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603466号“我加助手 TEAM”商标、国际注册第1365069号“TEAM TECHNIK PRODUCTION TECHNOLOGY”商标、第54657556号“TEAM V”商标、第59231685号“TEAM 让自动化更轻松”商标、第59231697号“TEAM”商标、国际注册第1490700号“TEAM8”商标、第10894291号“YTEAM”商标、第32640301号“TEAM CHINA”商标、第59599422号“X TEA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至六已被驳回,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是集团内部公司在宣传和使用,申请商标和使用主体一致,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不会导致误认。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已被我局在驳回复审程序中决定驳回其在 “计算机;票据打印机;与计算机连用的打印机;扫描仪(数据处理设备);收银机;打印机和复印机用未填充的墨盒;测绘仪器;视频显示屏;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商品上的注册,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三在“复印机(照相、静电、热)” 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六已经被我局在审查程序中决定驳回其在“智能手表”商品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该领土延伸注册申请驳回通知书已生效,引证商标六在其余商品上为有效的在先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五已经被我局在审查程序中决定驳回其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该两份驳回通知书已生效;引证商标九已被我局在驳回复审程序中驳回其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该驳回复审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四、五、九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现核定使用的复印机(照相、静电、热)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便携式计算机、计算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六至八核定使用的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计算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六至八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TEAM”。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六至八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含有“GROUP”,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鉴于申请商标属于法律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徐杭
付泽宇
2023年0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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