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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472785号“睿泽物联 RUIZE-IO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6 17:48:39关于第56472785号“睿泽物联 RUIZE-IO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5841号
申请人:泉州睿泽恒创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中韵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472785号“睿泽物联 RUIZE-IO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192762号“睿泽 RUZ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及第12997633号“睿泽 RUIZ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信息、申请人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的商标专用期至2022年03月13日,其所有人到期未申请续展,故引证商标一的商标专用权已丧失。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的商标专用权已丧失,故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的文字识别部分“睿泽物联”与引证商标二的文字识别部分“睿泽”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近,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测量仪器;印刷电路”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电测量仪器;集成电路”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颖
李濛萌
李海临
2023年0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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