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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3854047号“STELLAR DIGITAL TECHNOLOG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6 17:48:06关于第53854047号“STELLAR DIGITAL
TECHNOLOG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5818号
申请人:深圳松果优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阅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854047号“STELLAR DIGITAL TECHNOLOG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796318号“STELL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369818号“STELLAR MEGAMEDI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3800716号“STELLAR TECHNOLOG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255850号“STELL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三经我局核准已转让予本案申请人。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决定已生效。至我局对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三已转让至本案申请人,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鉴于引证商标四已被我局撤销,故引证商标四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外文“STELLAR”与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外文“STELLAR”相同,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融管理;海关金融经纪服务;金融信息”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金融信息;通讯设备的赊售(分期付款);经纪”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艺术品估价;不动产管理;担保;募集慈善基金;信托;典当”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艺术品估价;不动产管理;担保;募集慈善基金;信托;典当”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艺术品估价;不动产管理;担保;募集慈善基金;信托;典当”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颖
李濛萌
李海临
2023年0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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