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3154187号“翠台臻酒”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6 17:34:26关于第63154187号“翠台臻酒”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7123号
申请人:华开兄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154187号“翠台臻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不存在恶意注册的行为,申请人是投资酒水板块、从事酒水生产的。申请商标是为了使用。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及其投资的四川翠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等相关工商登记信息、在先商标注册信息、翠台酒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在网络平台发布的产品信息、经销商合同、著作权作品登记证书、品鉴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共申请注册100余件商标,短期内在第33类上申请注册有“鄂鹊”、“赣鹊”、“冀鹊”等大量“行政区划简称 鹊”商标。
经复审认为,根据我局查明事实,申请人短期内在第33类上申请注册了大量“行政区划简称 鹊”商标,该行为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曹娜
徐 苗
2023年02月13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