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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74666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6 17:33:54关于第6074666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6916号
申请人:上海微伦电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乐泓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74666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10460号“AP WINNER;W”商标、第13864387号“WD”商标、第6164051号“WANSFA”商标、第46084288号图形商标、第9437593号“助威”商标、第47891502号“W 稳力科技 WENLI TECHNOLOGIES”商标、第59035768号“MAO XING SHENG”商标、第1732066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已被我局在驳回复审程序中决定驳回其在 “研究和开发新产品;质量控制;测量;化学研究;生物学研究;气象信息;材料测试;包装设计;建筑学服务;服装设计;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系统设计;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云计算;电子数据存储;计算机网络配置服务;平台即服务(PaaS);艺术品鉴定;平面美术设计;广告宣传材料的平面设计”服务上的注册,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四在服务上仍为有效的在先商标。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七已经被我局在商标注册审查程序中决定驳回其在“技术研究;电信技术咨询;化学研究;临床试验;材料测试;建筑学服务;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工业品外观设计;数据加密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该驳回通知书已生效,引证商标七在其余服务上为有效的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七现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七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六、八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包装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六各自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部分,引证商标八在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六、八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否定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徐杭
付泽宇
2023年0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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