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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6764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6 17:28:57关于第586764号图形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4789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中贸促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合兴袜业制衣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8676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2198号决定,于2022年03月1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佛山市南海合兴袜业制衣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北京中贸促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并未将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真实有效的使用,申请人请求将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发给申请人进行质证,并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复审商标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2、购销合同及发票复印件;3、产品图片复印件及袜卡实物;4、采购合同及发票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1991年4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1992年3月10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袜、成衣制品商品上,经续展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1年7月23日,申请人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查明事实和《商标法》相关规定,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被申请人在2018年7月23日至2021年7月22日期间(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为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仅能证明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许可给佛山市黄包车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称被许可人)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2、3为购销合同、发票及产品图片及袜卡,仅能证明被许可人向他人购买袜卡商品,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4为采购合同及发票,其所体现的商标标识为“Amigo”,并非复审商标。综上, 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故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娇娜
徐 苗
曹娜
2023年0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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