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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064639号“SEMIMEN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6 17:21:14关于第62064639号“SEMIMEN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6407号
申请人:赛卓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锻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064639号“SEMIMEN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549183号“SEDIMEN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具有一定影响,与引证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混淆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宣传材料;媒体报道;荣誉证明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云计算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两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获得了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高丽丹
刘青
2023年0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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