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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908501号“酒 服不服 FU BU F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6 17:10:56关于第63908501号“酒 服不服 FU BU FU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7094号
申请人:宁洱宗顺新型机械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峰骏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908501号“酒 服不服 FU BU F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完全起到能够区分商品服务来源的识别作用。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了显著性和识别性。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774939号商标、第56979401号商标、第62133117号商标、第33624589号商标、第63211433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且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三、五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构成近似商标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难以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商标由中文“酒 服不服”、英文“FU BU FU”及图形构成,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曹娜
徐 苗
2023年0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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