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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855416号“SinoPhoru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6 17:09:18关于第62855416号“SinoPhoru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6201号
申请人:湖北兴福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健翔财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855416号“SinoPhoru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有基本相同的商标注册,复审商标为其延伸保护品牌。经申请人查询,在先已有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商标信息、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SINO”可译为“中国的”,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晶晶
陈辉
宋岳茹
2023年0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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