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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2639747号“卞家老卤”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6 17:07:08关于第52639747号“卞家老卤”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5758号
申请人:艾明利
委托代理人:天津市择天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639747号“卞家老卤”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在“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服务上的注册,故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537710号“卞家老卤”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072114号“卞家庄”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599549号“卞家大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尚不稳定。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上述决定均已生效。申请人声明自愿放弃申请商标在“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服务上的注册,故我局对本案的审理范围为“餐厅;餐馆;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旅馆预订;备办宴席;旅游房屋出租;烹饪设备出租”七项复审服务。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三已被我局撤销,故引证商标二、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七项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七项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餐厅;餐馆;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旅馆预订;备办宴席;旅游房屋出租;烹饪设备出租”七项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颖
李濛萌
李海临
2023年0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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