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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210363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6 16:46:54关于第6121036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6933号
申请人:吕梁正元整形美容门诊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西权大师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21036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442638号“羽姿源”商标、第11571183号“九九眉唇”商标、第11257501号“塑优美”商标、第14704399号“永丽尚人 YONGLI YET PEOPLE”商标、第16000852号“今生丽莱”商标、第56814478号“瞬美莉”商标、第9116884号“伊丽金 国际美容养生连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七因商标专用期满未续展已为无效商标,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护理、饮食营养指导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芳香疗法、饮食营养指导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各自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否定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徐杭
付泽宇
2023年0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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