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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054101号“欢熹鲜生 HUANXIXIANSHE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6 16:41:59关于第63054101号“欢熹鲜生
HUANXIXIANSHE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6319号
申请人:于东升
委托代理人:广东红力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054101号“欢熹鲜生 HUANXIXIANSHE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321592号“欢喜”商标、第34538528号“欢喜商城”商标、第25170346号“滋合优及图”商标第10660726号“郭半 GUOBAN及图”商标、第7128281号图形商标、第14018021号“homebran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构图方式、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不同,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立思考创作,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具有独立性、显著性、可识别性。 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处于注册申请中,为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首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六整体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六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新鲜蘑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新鲜蔬菜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以上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任航
尤丽丽
2023年0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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