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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996528号“眉州彭祖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6 16:21:48关于第62996528号“眉州彭祖醉”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6674号
申请人:眉山安家广告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佰策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996528号“眉州彭祖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8490号“彭祖PENGZ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954375号“彭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081591号“彭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商标构成、外观设计、商标含义等方面差异显著,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实际使用方面缺乏近似的基础,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完全起到能够区分商品来源的识别作用,申请商标的注册使用完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葡萄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米酒、葡萄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眉州彭祖醉”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至三文字“彭祖”,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刘胤颖
2023年0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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