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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352731号“LIGOH”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6 16:21:15关于第62352731号“LIGOH”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6652号
申请人:杭州栗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东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352731号“LIGO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671539号“OHLI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元素、字形、设计、整体外观、具体指向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同时,申请人通过对申请商标进行大量宣传推广后,已经与申请人建立了固定的、唯一的联系,取得了极高的知名度,已经形成稳定市场格局。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包装图片及销售页面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LIGOH”与引证商标“OHLIG”在字母构成、排列顺序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刘胤颖
2023年0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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