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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3143034号“Z”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6 16:04:23关于第13143034号“Z”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4787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石狮市恒泰鞋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奥肯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爱迪维斯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知寰亚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143034号“Z”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11842号决定,于2022年3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11842号决定认为,申请人未提交复审商标在2018年8月18日至2021年8月1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故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撤销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持续进行了使用,因此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鞋子、鞋盒实物照片若干;
2、购销合同一份;
3、转账截图一张。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使用,因此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质证称,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均不予认可,申请人坚持其复审理由,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于2013年8月26日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提出复审商标的注册申请,2015年1月28日被核准注册。
2019年4月23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鉴于本案指定期间跨越了2013年《商标法》的实施期间,故我局针对本案的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审理。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在案的证据或为自制证据、或未显示时间、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或不能表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等。上述证据在无其他更为客观的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尚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故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复审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建明
乔烨宏
申琼珊
2023年0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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