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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91588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6 15:57:48关于第6291588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6480号
申请人:张金营
委托代理人:杭州一串数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91588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78733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图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并且,已有众多与之相近的商标均核准注册。为切实保护申请人在先使用而产生的知识产权,申请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保健、美容院、配镜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保健站、美容服务、配镜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图元素、设计方式、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是申请商标准予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刘胤颖
2023年0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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