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2954453号“乐啊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6 15:57:15关于第62954453号“乐啊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6253号
申请人:上海衡可儿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954453号“乐啊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同时,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已取得与他人商标区别来的显著性。另外,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根据相同的审查标准,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乐啊乐”组成,将其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培训等复审服务上,消费者一般不会将其作为商标识别。因此,申请商标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标志。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在先获准注册的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获得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倩
牛嘉
王钒
2023年02月10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