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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107743号“萤火虫”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5:00:58关于第66107743号“萤火虫”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8530号
申请人:德力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原名义:河南德力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107743号“萤火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626291号“FIREFLY”商标、第15879470号“FIREFLY”商标、第16140951号“FIREFLY CAR RENTAL”商标、第16509325号“萤火虫”商标、第6626288号“萤火蟲”商标、第20319530号“萤火虫YINGHUOCHONG及图”商标、第43637304号“萤火虫研学”商标、第54075205号“萤火虫空间及图”商标、第3988522号“萤火虫洞”商标、第19575651号“创意缘 萤火虫之家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六、十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各自实际使用的行业领域不同,不会产生实际混淆后果。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至五、十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六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被决定在“1.配水;2.配电;3.能源分配;4.液化气站”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航空器出租;2.操作运河水闸;3.灌装服务;4.运输;5.商品包装;6.管道运输”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注册人名义已被核准变更为德力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至五、十已被撤销,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至九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出租;为旅行提供行车路线指引;运载工具(车辆)出租;电动汽车出租;搬家卡车出租;卡车出租;车库出租;停车位出租;客车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七至九核定使用的“汽车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至九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导航”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七至九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汽车出租;为旅行提供行车路线指引;运载工具(车辆)出租;电动汽车出租;搬家卡车出租;卡车出租;车库出租;停车位出租;客车出租”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生茂
王晓璇
2023年0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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