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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157090号“关中黑猪”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5:01:30关于第68157090号“关中黑猪”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7634号
申请人:陕西秦丰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启峻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157090号“关中黑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01981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314607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264094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707288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752505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三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三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予以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四已经无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核定使用的“广告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福伦
曲红阳
王若凡
2023年0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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