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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2197945号“Z”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6 11:07:20关于第22197945号“Z”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01352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福州米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八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上海韩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197945号“Z”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5244号决定,于2022年03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复审商标在2018年8月28日至2021年8月27日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无效,被申请人的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一直将复审商标使用在“通过网站提供计算机技术和编程信息、软件运营服务(SaaS)”服务上,其提交的证据已形成完整地证据链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经核实,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包含于复审商标)
1.办公场所照片、经营许可证、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2.服务合同、发票;
3.申请人网站截图、公众号截图、宣传册;
4.申请人网站域名信息截图、服务项目介绍、购物网站截图。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12月9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1月28日核准使用在第42类科学研究、包装设计、通过网站提供计算机技术和编程信息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1年8月28日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42类全部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根据申请人证据2表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向他人销售标示复审商标的软件产品,并提供了配套的技术服务,申请人提交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公众号截图、宣传册等亦可佐证其确有真实使用意图,且已实际投入使用。故,在无相反证据予以反驳的情况下,我局认为被申请人在软件技术相关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软件运营服务(SaaS)服务及与之类似的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通过网站提供计算机技术和编程信息服务上应予以维持。但被申请人在案证据尚不能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在科学研究、测量等其余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通过网站提供计算机技术和编程信息、软件运营服务(SaaS)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蔡婷
张玉广
宋岳茹
2023年0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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