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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8064097号“LA.VI”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6 11:06:47关于第8064097号“LA.VI”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01356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王寅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马骑顿(浙江)时尚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波中桓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064097号“LA.VI”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5612号决定,于2022年03月2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复审商标在2018年9月17日至2021年9月16日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的撤销理由部分成立。复审商标在“服装、婴儿全套衣、衬衣、睡衣”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鞋等其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调查发现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并未在市场上使用。且被申请人证据未经申请人质证,不应被采信。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百度搜索结果作为主要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申请之日起已持续使用至今,且已经形成了一定市场,不存在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使用证据:
1.宁波元亨投资有限公司对宁波马骑顿智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企业信息;
2.检测报告;
3.销售合同、发票;
4.网络销售页面、评价页面截图。
我局将被申请人上述证据交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证据为复印件,真实性不予认可。被申请人合同中出现了多件商标,无法唯一对应复审商标,且网络销售证据显示的并非复审商标,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被申请人网络店铺截图作为质证证据。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徐维维于2010年2月9日申请注册,于2011年2月28日核准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帽、领带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12年2月13日,复审商标经核准转让予宁波元亨投资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0日转让予被申请人。2021年9月17日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25类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被申请人证据1、3表明,复审商标原注册人宁波元亨投资有限公司授权宁波马骑顿智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间内向他人销售了标示复审商标的服装产品,证据4亦可表明其确有真实使用意图,并已实际投入使用。申请人虽质疑被申请人证据的真实性,但缺乏充分的理由和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持,故我局合理采信被申请人的上述证据。故,在无相反证据予以反驳的情况下,我局认为被申请人证据已形成证据链,可以认定复审商标在服装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服装商品及与之类似的婴儿全套衣、衬衣、睡衣商品上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蔡婷
张玉广
宋岳茹
2023年0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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