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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652263号“立体云柔”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6 10:52:44关于第60652263号“立体云柔”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9393号
申请人:浙江弘安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652263号“立体云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用在所报商品项目上,并未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不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已有类似情况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举证商标具体信息查询单、产品外包装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立体云柔”使用在第16类卫生纸等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指定使用商品的品质等特点。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标志。
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在先获准注册的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同时,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指定商品上经过使用已经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珊
牛嘉
王倩
2023年0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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