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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501618号“贝帝烘焙 Beidi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6 10:48:23关于第63501618号“贝帝烘焙 Beidi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08242号
申请人:陈续英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501618号“贝帝烘焙 Beidi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664703号“金贝帝”商标、第11970242号“帝贝”商标、第49286260号“贝缔”商标、第8658026号“BeiD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用途类别、名称、颜色设计和形态等方面均有非常明显巨大的差异和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贝帝烘焙 Beidii”与引证商标一“金贝帝”,引证商标二“帝贝”,引证商标三“帝贝”,引证商标四文字“BeiDi”在呼叫、文字构成、认读印象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他人推销、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广告、寻找赞助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辅助、替他人推销、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王小源
李娟
2023年0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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