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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014683号“Garden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8 17:04:18关于第4014683号“Garden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1299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嘉顿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的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014683号“Garden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2268号决定,于2022年08月2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2268号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网销截图、产品评价、销售发票及销售清单等证据中未体现该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能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鱼制食品”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决定撤销复审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供的各项证据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申请人已经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在中国进行了公开、真实、持续、规范的商业意义上的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官网网页及其子公司企业登记信息;
2、京东嘉顿自营旗舰店销售网页;
3、7-11便利店促、旺毫超市、家乐福、广泰超市等促销海报;
4、申请人与1柠1联合举办派发活动的宣传单页、现场照片等资料;
5、申请人微博截图、宣传单页;
6、小红书、微博评论截图;
7、销售发票;
8、卖场照片。
我局调阅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已在本案中向我局提交。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4年4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9类罐头水果等商品上,该商标于2006年6月28日获准注册,专用权期限至2026年6月27日。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18年12月21日至2021年12月20日期间是否在第29类罐头水果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和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及他人未违背商标所有人意志的使用证据。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非商标实际使用证据;证据2至8未显示复审商品项目,且部分证据未显示形成时间,均不能作为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进行实际使用的有效证据。上述证据均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2018年12月21日至2022年12月20日期间在罐头水果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我局认定复审商标的注册属于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书建
杨丰璟
2023年0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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