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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013727号“慧升”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8 17:04:11关于第19013727号“慧升”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146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慧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力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首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西经纶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013727号“慧升”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0685号决定,于2022年08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在2018年12月02日至2021年12月01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该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与申请人字号相对应,经过多年的宣传与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申请人拥有自身专属的网站以及手机app产品为消费者提供相关的教育服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情形,恳请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申请人与他人签订的关于手机app或者线上课程开发协议;
2、图书增值服务二维码图片;
3、北京管经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他人签订提供相关技术服务的合同与发票。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法调取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其他证据材料:
4、百度搜素“慧升”结果截图、申请人官网截图、app截图;
5、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慧升考研”app的应用商店及网络平台搜索截图;
6、考研图书二维码截图;
7、系统开发合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为教育、市场营销相关的证据材料,不能视为是对本案复审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使用,应予以撤销。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理由,申请人坚持其请求,并补充提交以下证据:
8、授权合同书、他案仲裁裁决书。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6年1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2017年3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上,专用权至2027年3月6日。被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于2021年12月02日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我局于2022年7月12日作出复审商标予以撤销的决定。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8中的授权合同书显示,因申请人与他公司存在股权转让仲裁案件,申请人授权北京管经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慧升”商标名号开展教育培训和考研类和图书增值服务平台APP的开发和迭代工作,授权时间自2019年3月15日至(2019)京仲裁字第3172号仲裁的仲裁终局裁决书下达日(2019年11月27日)往后延展90日,该授权需结合在案证据予以综合认定。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3、7中的课程开发协议、系统开发合同中或未显示本案复审商标,或无发票予以佐证上述协议或合同已实际履行;证据2、4、5、6中的网络搜索截图、图书增值服务二维码截图仅是对慧升考研app及微信公众号的宣传,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仅是计算机软件权属证明。
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其在复审期间内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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