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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046101号“码上放心”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8 17:04:26关于第20046101号“码上放心”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4708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八维通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046101号“码上放心”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6670号决定,于2022年12月0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提供的服务平台协议及技术服务费发票、宣传报道、网站介绍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通过网站提供计算机技术和编程信息”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我局决定,复审商标在“1.计算机系统分析;2.计算机程序和数据的数据转换(非有形转换);3.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4.软件运营服务(SaaS);5.信息技术咨询服务;6.电子数据存储;7.通过网站提供计算机技术和编程信息;8.云计算”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技术研究;2.质量评估;3.地图绘制服务;4.室内设计;5.平面美术设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系申请人旗下以药品电子监管码为基础建设开放的、市场化的第三方追溯平台,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1.技术研究;2.质量评估;3.地图绘制服务;4.室内设计;5.平面美术设计”服务上已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公开的商标使用,复审商标应予维持注册。
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流程中提交的证据材料,结合申请人在复审中提交的证据,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百度百科简介;
2、阿里健康百度百科介绍;
3、“阿里健康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阿里健康河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企业信用报告;
4、“码上放心”平台网站介绍;
5、“码上放心”平台网站首页及工信部ICP备案信息;
6、“码上放心”平台内根据追溯码搜索产品相关信息;
7、“码上放心”平台支持商家线上入驻;
8、“阿里健康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介休市定阳药业有限公司签订了“码上放心”追溯平台服务协议以及开票记录;
9、“阿里健康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魅惠所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签订的魅力惠溯源服务项目合同以及“码上放心”追溯平台服务协议、对应开票记录、发票及查验报告;
10、“阿里健康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医保药品鉴证核查数据平台接口服务合同;
11、“阿里健康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湛江市益民医药有限公司签订了“码上放心”追溯平台服务协议及对应的开票记录;
12、“阿里健康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营口康芝悦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通惠门一店签订了“码上放心”追溯平台服务协议、对应发票以及查验报告;
13、“阿里健康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常州药物研究所有限公司签订了“码上放心”医疗器械追溯平台服务协议、及对应开票记录、发票及查验报告;
14、“码上放心”平台联合高德地图的使用情况;
15、 在指定期间内百度检索“码上放心”的情况说明;
16、申请人“码上放心”平台响应3.15、6.18等活动详情;
17、各网络平台对“码上放心”相关信息的报道;
18、复审商标在“质量评估”等服务上进行使用。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5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7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技术研究;质量评估;地图绘制服务;室内设计;平面美术设计;云计算”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21日对复审商标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19年4月22日至2022年4月2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是否在“1.技术研究;2.质量评估;3.地图绘制服务;4.室内设计;5.平面美术设计”复审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为申请人或有关平台介绍,上述证据与证据3、证据5均无证据佐证其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的使用情形及实际交易情况。证据4、6、7为自制证据,且未体现复审服务;证据8、9、10、11、12、13体现的服务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复审服务缺乏关联性;证据14为自制证据,证据15、16、17未体现复审服务,证据18为自制证据。综上,综合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能形成有效的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1.技术研究;2.质量评估;3.地图绘制服务;4.室内设计;5.平面美术设计”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1.技术研究;2.质量评估;3.地图绘制服务;4.室内设计;5.平面美术设计”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双双
徐辉
贾秋实
2023年0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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