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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832130号“山药主任”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8 17:04:03关于第68832130号“山药主任”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568号
申请人:乡宁县下县益寿长山药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峰骏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832130号“山药主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为申请人系列商标,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不具有任何欺骗性,其注册的相关产品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材料、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且实际使用多年过程中,未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的情况。存在与本案案情类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纯文字“山药主任”组成,指定使用在“咖啡;甜食”等全部复审商品上,易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蓉
李宁
王若凡
2023年09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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