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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126990号“超级书店 LIVINGBOOK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8 17:03:55关于第68126990号“超级书店 LIVINGBOOK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733号
申请人:苏州星感心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华纵联合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126990号“超级书店 LIVINGBOO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02880号“超级 009”商标、第11520341号“超级QQ”商标、第11665298号“超级 W 8”商标、第14336607号“超级 LETV UI”商标、第15626750号“360 超级 ROOT”商标、第25396289号“超级故事会 SUPER STORY PARTY”商标、第38800394号“超级车展”商标、第53087057号“360 超级 ROOT”商标、第47750148号“超级笔记”商标、第31328778号“超级细胞 SUPERCEL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在构成要素、组合文字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共存注册。三、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与其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的主要认读中文均为“超级”,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量具;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眼镜;手机;全息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核定使用的“绘画仪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3D眼镜;智能手机;全息图;规尺(量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获得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徐辉
2023年09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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